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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批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七条;
(二) 《电 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四条。
二、 受理机构
(一)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受理;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处室受理。
三、 决定机构
(一)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四、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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