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广播证的条件和材料
对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企业,办理广播电视许可证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这关系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出来后,能否运营的问题。
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是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而办理的一项许可证。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均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
办理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需要具备: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方面的话,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需要准备以下: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申请表;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简历;人员(不少于三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广播电视及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如国家承认省级或省级以上的学历证、培训证或工作证等);
3、 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经营范围要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要包含(经营范围要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5、公司章程(须有工商部门盖章的本企业所有股东名单、持股比例证明材料等,并加盖公司公章)( ;如股东中有企业法人机构的,还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股东构成、持股比例情况并盖原公司公章,逐层上溯,直至终出资人) ;如股东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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