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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ICP证 , EDI证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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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开设营业性网络文化企业,应向所在区域省、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艺术行政机关提交申请,由市、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艺术行政机关评审后,报国家文化部审核。 办理开设营业性网络文化企业,应当采用公司的组织结构,同时提交以下文档:

(一)申请报告;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单或是营业执照规章;

(三)自有资金、金额以及个人信用证明材料;

(四) 法定代表人者负责人及主要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

(五)办公场所所有权证明材料;

(六)业务流程行业分析报告;

(七)依规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申请开设营业性网络文化部门的,省、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艺术行政机关应当在审理申请办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日内明确提出初审意见汇报国家文化部,国家文化部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日内作出准许或是不批准的决策,核准的,发送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理应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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